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303民初2149号
原告:秦皇岛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1259931N。
法定代表人:史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XX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龙海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XXXX00368649U。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职工。原告秦皇岛XX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皇岛XX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72400元(大写:柒万两仟肆佰元整)。及该款为本金的逾期偿还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签订
《10KV水库线N39-N40升高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山海关XX附近10KV水库线N39-V40升高改造工程的施工及系统维护,2020年1月2日原告向山海关水务局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被告所欠工程款为72400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所欠工程款72400元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于2020年12月17日给付原告秦皇岛XX公司72400元,原告秦皇岛XX公司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秦皇岛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