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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离婚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回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钱款吗?

  • 婚姻家庭
  • (2020)云0112民终721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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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案情进行详细分析。经律师组讨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张某是否需要全额返还钱款?本案中夏某与吕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律师组决定从此点入手推进案件。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张X机缘巧合下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夏X,在夏X的追求下,二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恋爱中夏X对张X百依百顺,经常给张X转账、发红包,且金额较大。正当张X沉浸在恋爱的喜悦中时,法院向张X发来应诉通知书。原来夏X已经结婚,其妻吕X在得知夏X与张X的关系后,一纸诉状将张X诉至法院,要求张X返还夏X赠与的所有钱款。张X陷入了生活中所谓的“原配诉小三”案件纠纷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X委托我所律师出庭应诉。

【案件经过】

云南XX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就案情进行详细分析。经律师组讨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张X是否需要全额返还钱款?本案中夏X与吕X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律师组决定从此点入手推进案件。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张X返还一半钱款。

【鼎麒说法】

本案中张X是否需要返还相关款项,关键在于确定夏X给张X钱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夏X给付钱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吕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夏X赠与张X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法律上规定的无权处分,夏X的赠与行为无效。

 然而,张X是否需要全额返还相关款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不能进行简单的分割。本案中,夏X与吕X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过约定,夏X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张X,其无权处分的不单是属于吕X的财产,而是对整个共同财产无权处分。但本案中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夏X与吕X在起诉之前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二人对于财产的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夏X赠与张X的财产中,属于吕X的部分只有一半份额,因此张X只需要返还一半的钱款。

 

       


  • 2020-11-01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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