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99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XX,住盐城市盐南高新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吕灵兮,江苏XX律师。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检刑诉〔202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及其辩护人李XX、吕灵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X酒后驾驶汽车从盐城市盐南高新XX香苑东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出口时,撞上出口处护栏,该小区保安被害人王XX从门卫室出来准备处理。后程X驾驶汽车欲从入口处离开,王XX拦着程X驾驶的车辆不让其离开,程X未下车,开车沿戴庄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离开,王XX意图继续拦截车辆并抓住车辆向前奔跑,程X驾驶车辆继续加速向前行驶,致使王XX摔倒在地受伤,后程X驾驶汽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XX符合被车辆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程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X,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程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程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程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程X具有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程X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程X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程X具有酒后驾车等从重情节;5.被告人程X酒后驾车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对被告人程X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X酒后驾驶汽车从盐城市盐南高新XX香苑东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出口时,撞上出口处护栏,该小区保安被害人王XX从门卫室出来准备处理。后程X驾驶汽车欲从入口处离开,王XX拦着程X驾驶的车辆不让其离开,程X未下车,开车沿戴庄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离开,王XX意图继续拦截车辆并抓住车辆向前奔跑,程X驾驶车辆继续加速向前行驶,致使王XX摔倒在地受伤,后程X驾驶汽车逃离现场。路人看到后随即报警,被害人王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XX符合被车辆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该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程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函、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荀X、蔡X、王X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X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X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X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依法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中斌
审 判 员 顾启东
人民陪审员 陆书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臧XX
书 记 员 陈XX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