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4民初12369号
原告:张XX,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刚,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天津XX律师。
被告:史XX,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XX**。
被告:史XX,195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解放南路**创展大厦**。
主要负责人:朱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该公司员工。
交通事故为我的律所律师的业务特长之一,我所每年会接到几百件起交通事故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和对方保险公司都会极力推卸责任,在赔偿里能找理由不赔的尽量不赔,对受害方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律师的意义尤为重要。律师不仅要为几百个家庭讨回公道,更要对几百个家庭的未来生活而负责。本文仅举2019年的一个案例。
案件事实
2019年,我方当事人张X与史X1、史X2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至我方当事人张X肋骨骨折、肺损失等住院(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花费医药费7000元,并需要在家休息一段时间,不能上班。我方当事人为家里唯一金钱来源,父母快80岁需要赡养,子女不满10岁正在上学。后经交警队认定,我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在私下解决过程中,史X1以及史X1的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仅负次要责任,因此对全部损失仅赔偿2万元左右,我方当事人迫不得将史X1及其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我国法院判案原则主要为“事实清楚、法律充分”,我方为满足这两项原则,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发票、医院检查报告、对方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单等,同时向法院申请作伤残等级与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我方当事人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我方在拿到鉴定意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7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406.4元、误工费14812.8元、伤残赔偿金859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9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182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77144.45元。按照责任比例请求被告支付原告88572.2元。
保险机构代理人在法庭中非常难缠,不承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不承认我方当事人的子女正在上学的事实,让出具上学证明,对我方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四处克扣,企图少赔或不赔。
好在由于我方提供的每个诉讼请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我方的请求大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赔偿我方85335.23元(医疗费747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406.4元、误工费14812.8元、残疾赔偿金134934.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20元,共计170670元,分责后85335.23元)。
律师看法
本案不是我所办案最复杂的,难点是交通事故涉及到三方(我方当事人、史X1、史X2),且我方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法律有规定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只要在交通事故存在责任,就应该按全部责任赔偿,而不管责任具体划分。我方在事前已经充分考虑到对方的各种措辞,并且准备充足,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我方也可以此判决为基础,向史X2及其保险公司追究8.5万的赔偿。
在中国,保险公司的名声一向不好,常言道“保险公司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保险公司内部层层审核审批满,金额少,在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当事人为维护合法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起诉到法院解决。
审判员 王新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