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1年8个月,二审改判11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6)皖16刑终4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川律师
二审代理从一审判决1年8个月,二审改判11个月。减轻了委托人的刑期。

案件详情

    蒋X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2016)皖16刑终483号裁判日期:2016-12-12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X、李川,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蒋X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皖K×××××的XX轿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返回涡阳县。21:35分许,车辆自北向南行驶至涡阳县曹XX雪枫路东XX时,因超速行驶,车辆侧翻进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李X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蒋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蒋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涡阳县公安局(涡)公(刑)鉴(交)字(2015)62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载明李X符合异物阻塞呼吸道致使窒息死亡。

    3、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皖司龙鑫(2015)痕鉴字第T1124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载明:皖K×××××号小型轿车车身上未见符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新形成的碰撞痕迹,其车身上的损伤痕迹符合与侧翻于事故路段左侧水沟内所形成;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速度57至60km/h。

    4、涡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涡公交认字(2015)第00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户籍信息载明蒋X的身份情况。

    6、驾驶证、行驶证载明:蒋X持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皖K×××××号XX轿车所有人为蒋X。

    7、归案经过载明蒋X于2016年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8、证人朱某的证言:案发当晚,其和李X、于X,还有驾驶员从宿州回涡阳,车辆行至曹XX时,前方突然出现转弯,驾驶员未及转弯和刹车,就直接冲入路旁水沟中。后几人就往车外钻,其先出来的,后于X、驾驶员也都出来了,李X没有出来。

    9、证人于X的证言:案发当晚,其和朱某、李X乘坐蒋X的车回涡阳,行至曹XX时,车辆冲入路边沟中,其感觉车进水了,遂将车门蹬开,朱某先出去了,后其出去将副驾驶员侧的车门打开,蒋X也出来了,其喊李X但无人响应。

    10、证人殷X、牛X的证言:案发当晚21时许,二人听说一辆车掉河里了,遂赶到现场救人。后从车里救出来两个人,车里还有个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

    11、被告人蒋X供述:案发当晚,其驾驶车辆从宿州回涡阳,途经曹XX东边时,其没注意到前方有急转弯,等发现时就向右打方向并刹车,因路面有砂石,导致车辆翻到路边水沟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操作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蒋X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蒋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蒋X上诉提出: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争取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蒋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蒋X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蒋X的亲属代蒋X赔偿被害方26万元,双方和解,被害方表示谅解蒋X,并请求本院对蒋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蒋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蒋X可从轻处罚。对蒋X与之相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6-12-12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