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14924号
原告:张X1,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涛、黄X,福建XX律师。
被告:张X2,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张X1与被告张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涛、黄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17单元03号房产归张X1所有;2.张X2配合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相关手续(包含交房、办证、过户等)。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双方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6年9月29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8栋17单元03号房产,购房合同由张X2签订。2018年3月19日,双方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名下的位于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8栋17单元03号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后续相应的房贷,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3万元(已全额支付),女方后续需无条件配合男方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具备交房及办理房产证条件,张X1亦自房贷开始还款之日起,每个月转账至张X2在银行绑定的还款卡进行还款。张X2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与该房产相关的手续。2018年6月5日,张X2要求张X1支付5000元后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张X1支付完5000元后,仍以种种理由推脱,更于2018年6月7日再次索要20000元才答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另外,由于协议离婚时过于仓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将房产地址误写为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8号楼17层06单元,实际应为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8栋17单元03号,有相关购房发票及认购书为证,房产开发商(漳州市XX公司)亦确认在漳州张X2名下的房产只有海峡商务运营中心8栋17单元03号一套。
张X2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张X1与张X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9日,张X2与漳州市XX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14XXX60《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张X2向该公司购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海峡商务运营中XX8幢1703号的商品房。2018年3月19日,张X1与张X2就离婚事宜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张X2名下的位于漳州市商品房归张X1所有,张X1一次性支付张X2现金130000元(已支付60000元,剩余70000元离婚协议生效后支付,张X2需无条件协助张X1办理房产变更相关手续),剩余房屋贷款由张X1承担。当日,双方以上述《离婚协议书》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张X1向张X2支付70000元。此后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张X1均每月向张X2账户转账3650元。
另查明,张X1曾以张X2为被告、漳州市XX公司为第三人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漳州市XX公司表示张X2只向其购买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房产,并未购买第二套房产,而海峡商务运营中心系该商品房项目在政府的备案,平时对该项目则是写为汇金置地广场。
诉讼过程中,台商投资区不动产登记处出具一份《房屋土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示经查询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截止至2020年1月6日,张X2名下址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48号海峡商务运营中XX的不动产,购房合同编号为14XXX60。
本院认为,讼争《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双方已就该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所约定之内容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约定,张X2名下址于漳州XX”的房产应归张X1所有。现经不动产登记处查询及“汇金置地广场”的开发商即漳州市XX公司确认,张X2在该商品房项目下仅购买了8栋17层06单元的房产。因离婚协议书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在双方并未实际购买8栋17层03单元而仅购买8栋17层06单元的情况下,张X1主张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支持;其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确认址于漳州市海峡商务运营中XX17单元03号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张X2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址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48号海峡商务运营中XX1703号的房产为张X1所有;
二、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张X1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张X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张X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