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金额差距高达几十万
普安县人民法院
(2018)黔2323民初2366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女,住贵州省某县
原告:刘X,女,住贵州省某县
原告:刘X,男,住贵州省某县
法定代理人:袁X,女,住贵州省某县
诉讼代理人:谭浩南,贵州XX律师。
被告:夏X,男,住贵州省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
2018年,被告夏X驾驶蒋X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x号小型轿车,与由刘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家属当场死亡,其常年在外务工。同时,被告夏X驾驶的贵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办案经过
经了解原告近亲属的情况,其户籍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常年与其妻子袁X在外务工,两个子女在城镇就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近亲属因事故当场抢救无效死亡,整个家庭支柱瞬间倒塌了,两个年幼的孩子也从此失去了爸爸。代理律师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进行代理,但是需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赔偿标准的难题。因为,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赔偿差额之巨大,获取多的赔偿能为两个年幼的孩子今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条件。在确定好难点好,便针对难点进行攻破,收据证据证明原告的近亲属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后也在原告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后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几乎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因近亲属刘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因近亲属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155元(已扣被告夏X支付的赔偿金80000元),并同时支付被告夏X垫付的赔偿金80000元。
审判人员:侯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