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辽宁XX律师。
被告:常X,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崔XX与被告常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被告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营运损失、违约金等共计122316元;2.判决被告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车辆自燃后至被告赔偿车损完毕期间的车损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为84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1日,原告从案外人周XX处买受取得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于当日从锦州XX公司购买XX牌SC7161UY轿车(发动机号J4UA03645),花费78000元,缴纳购置税6724元,共计84724元。2018年6月20日下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为辽G×××××。2018年6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名扬中介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租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辽G×××××年限2018年车型(XX)车租赁给被告营运经营,租期从2018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10日,在租期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3750元;甲方负责该车各种税费,检车、等级鉴定、服务费、计价器、办理保险(交强险、商业险、座位险,该车没有车损险)商业险(50万);乙方在租期内驾驶出现任何人身意外,发生各种违章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发生交通肇事及该车被抢、被盗、自燃、翻车及人身伤亡和其它以外事故等都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的,乙方照常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在运营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如有违章、停运、罚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罚款;双方租赁前乙方要向甲方缴纳抵押金3万元,乙方租期内不得转租,转借及进行抵押事宜,甲乙双方不得中途违约,如违约负责赔偿对方3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便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管理经营,自此车辆一直由被告占有管理,由其招聘的司机驾驶运营,原告只是每月收取3750元的租赁费用。2020年1月22日原告突然接到锦铁派出所的电话,告知原告名下的车牌为辽G×××××的XX启悦出租车在延安路锦州XX出租车通道内发生自燃。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原告才得知被告私自将原告的车辆改装了液化气罐。2020年3月19日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时间:2020年1月22日21时5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后备箱内;起火原因:该车后备箱内的液化气罐发生泄漏,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器,遇点火能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原告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车辆出厂即为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车辆,可以满足出租车经营需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车辆改装添加液化气,造成车辆烧毁,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承担车辆自燃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常X辩称,就是这个情况,同意赔偿,遵从法院判决,我认为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崔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接警登记表复印件、2.火灾事故认定书、3.车辆事故照片、4.出租车承租协议书、5.折旧系数表、6.公司证明、7.设备价格明细表、8.收据、9.违章记录、10.二手车买卖合同、11.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购置税发票、14.机动车登记证书、15.合格证,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佐证。被告常X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1日,原告崔XX以胡XX(原告崔XX姑父)名义从周XX处购买了出租车的相关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同日,原告崔XX以84724元的价格购买了XX启悦轿车一辆,2018年6月20日,原告崔XX取得该车牌辽G×××××。2018年6月22日,原告崔XX(甲方、出租房)与被告常X(乙方、承租方)签订了出租车承租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将辽G×××××出租车租赁给乙方营运经营,租期从2018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10日止,乙方无条件地每月24日前缴纳租金3750元。甲方负责检车、等级鉴定、服务费、检计价器、办理保险,乙方在租期内驾驶出现任何人身意外,发生各种违章事故均由被告常X自行承担,如果发生交通肇事及该车被抢、被盗、自燃、翻车及人身伤亡和其它意外事故等都有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如有违章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罚款,租期满交车,甲方验车后无异议退回押金3万元,…双方不得中途违约,如违约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崔XX将车辆交予被告常X,被告常X给付原告崔XX押金3万元。后被告常X将该车转租给芦XX进行营运(夜班司机)。2018年7月,被告常X私自将辽G×××××出租车后备箱的天然气罐改装为液化气罐。
又查明,2020年1月22日22时许,原告崔XX所有的辽G×××××XX启悦出租车在延安路锦州XX出租车通道内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辽G×××××号出租车及车顶灯一套(价值1000元)、计价器一套(1250元)、智能车载设备一套(价值3280元),全部烧毁,车内乘客不同程度灼伤,该出租车北侧毗邻小卖部木屋部分烧损。该事故经锦州市凌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置并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锦凌消火认字[2020]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该车后备箱内的液化气罐发生泄漏,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遇点火能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再查明,芦XX于火灾事故时,曾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锦铁派出所出警处置并询问了相关人员及调取现场监控录像。
再查明,在被告常X承租营运辽G×××××出租车过程中,发生违章罚款3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进行营运并支付租金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私自改装车辆造成车辆及车上设备发生火灾毁损,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一节,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应根据原告车辆的用途及使用期限,合理扣除相应折旧(参照保险行业营业类出租车辆月折旧系数1.10%计算)确定;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原、被告虽约定租金为无条件给付,但综合考量本地疫情对出租车营运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考原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1万元为宜;原告主张计价器、顶灯、车载智能服务等车上设备损失,因设备已由于火灾烧毁,故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违章罚款,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出租车服务管理费,依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并未约定且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在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车辆损失后,原告应将押金3万元返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崔XX车辆损失78492元及违约金10000元;
二、原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常X押金30000元;
三、本判决第一、二项互相折抵后,被告常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崔XX58492元;
四、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原告崔XX负担1442元,被告常X负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蕾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樊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