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发展银行诉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2017年10月10日,X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0025%,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并按罚息计收复利。同时,被告盛X等及甘肃XX公司分别与XXX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XXX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8年8月28日,被告XX公司与XXX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622XXXX2601-2017年渭源(抵)字0008号(补充)),2019年1月17日,被告盛X一与XXX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622XXXX2601-2017年渭源(抵)字0008号(补充)),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XXX依约向被告XX公司发放了借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XX公司及各保证人并未按期还本付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X依法诉至定西市中院。
代理过程:代理律师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代理工作,立案、起诉、保全、开庭、调解等全部工程,积极与法官沟通进行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代理结果: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