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225民初64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沈X
被告:杨X2
代理人:吕XX师
被告:杨X3
2020年7月2日晚22时许,杨3酒后与同村村民王X在杨X2家门口发生撕打。7月3日1时许杨X3又伙同杨X2及案外人张X,来到王X家殴打王X,并将暂住在王X家中的沈X打伤。沈X受伤后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尺骨远端骨折、右第5掌骨骨折,2020年7月3日至7月20日共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32573.57元,该费用应由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进行了报销。2021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原告沈X又在天水四0七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药费为7438.66元。西和县公安局十里派出所作出西公(十)行罚决字【2020】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X3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700元;作出西公(十)行罚决字【2020】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X2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金600元。张X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10日张X与沈X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一、张X承担沈X所有医药费及生活费(已承担)。二、张X家属一次性赔偿沈X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伍万整。
办案经过: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了解案件事实,申请法院调取和解协议。代理意见为双方是聚众斗殴行为,沈X也参与了打斗,应对损害后果负责。沈X受伤后其损失已由张张X赔付,沈X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要求赔付。沈X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沈X遭受的损失,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案件结果:
一、限由被告杨X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50元。
二、限由被告杨X3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X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50元。
三、驳回原告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卢双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