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1,女,200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理人:王X2,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昌乐县。
系王X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1,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2,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93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X,女,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1因与被上诉人韩X1、韩X2、张X、聂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1提交法院生效判决证实被继承人韩XX生前存在其他合法债务,故被继承人韩XX可供分配的遗产范围等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邵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