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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高XX李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鲁0911民初38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连甲重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911民初3848号

    原告:李XX,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甲重,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高XX,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李X,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高X,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李XX与被告高XX、李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XX、高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7月13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9万元,并承诺每月按2分支付利息。起初被告每月按约定归还利息,后被告违约不再支付,原告几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高X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

    被告高XX未答辩。

    被告李X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我一概不知情。被告高XX也将我的亲戚朋友的钱全都借遍,而且将我的信用卡透支。

    被告高X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XX与被告李X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高XX、高X系朋友关系。被告高XX因购买挖掘机及个人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5日,被告高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8日,被告高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8日,被告高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其中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7日,剩余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22日。庭审中,据原告陈述被告高XX与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借条、担保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档案证明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高XX向原告李XX借款29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如约偿还,还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称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视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高XX立即偿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X在短时间内频繁向原告借款,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约定的借款期限较短,借款用于个人的资金周转,应属于被告高XX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X共同承担上述债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X对被告高XX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9日及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的借款共计15万元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被告高XX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X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高XX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X对被告高XX的1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高XX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高XX、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XX

    审 判 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XX


  • 2018-11-28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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