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211民初597号
原告傅XX,男,1947年1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庆东,上海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年9月5日6时50分左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附近,因之前被告家装修时与原告产生矛盾,原告与被告夫妻发生口角,被告李X动手打了原告傅XX。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原告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等。2020年3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被告李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李X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于2021年2月4日给付原告傅XX人身损害赔偿款1.5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就人身损害再无任何争议.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和被告李X分别负担134.5元。被告李X负担部分,于2021年2月4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