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
被告:李X,女,汉族,1994年11月7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艺宸,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
原告深圳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审理期间,被告提出被控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李X、李XX,并提交了其与李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李X、李XX出具的《侵权承诺书》作为证据,原告申请追加李X、李XX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深圳XX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XX
审判员 陆XX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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