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
辩护人吴XX、慎志懿,上海XX律师。
诉讼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8)4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XX在本区高桥镇草高支路张扬北路路口东XX,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陈1等人查处,期间被告人谢XX拒不配合,多次推搡、击打、脚踢陈1,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并造成现场20余人围观。
同日,被告人谢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1的陈述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证人顾某某、沈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明、民警简要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谢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从重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