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X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关键词: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5日3时20分许,罗XX骑电动车准备到佳华宾馆找白X,去到老州二院附近的时候,因为罗XX急刹车,刹车声音大,和张X、金X,吴XX等人发生争执,就动手打架在打的过程中,涂XX和杨XX在“佳华宾馆”得知张X等人在楼下和他人打架,就从“佳华宾馆”下来,张X、金X、吴XX杨XX、涂XX就动手殴打白X和罗XX,张X和吴XX使用砖头殴打对方,导致白X和罗XX受伤。白X被打之后就打电话给车XX,并告知车XX自己在“佳华宾馆”被打的事情,车XX当时在碗窑路口处的“集散地”酒吧喝酒,西XX的“虼蚤”就问车XX怎么了,车XX就说:“我的那个伴被人打了,我要下去
看”,“虼蚤”就在他朋友的电动车内拿了一把刀,由李X驾车拉着李X、车XX、“虼蚤”赶到现场,几人在现场找到被害人杨XX,便对杨XX实施殴打,车XX用刀砍杨XX,导致杨XX身上多处被砍伤,经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我向其本人详细了解了案发时情况,但因嫌疑人本身是案件受害者,被打伤头部,对案发时情况无法清除陈述,所以我将本案突破点放在案卷材料上,并实地到案发现场进行观察了解,经过观察我发现案发地有监控摄像,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我在阅卷时着重加强对监控视频查阅。经过监控,我找到了嫌疑人不构罪的有力证据。之后我立即就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陈述了嫌疑人白X是本案中的受害者,自己被他人用砖块殴打致重伤,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与同案其他嫌疑人达成共同伤害他人共识,不构成其他嫌疑人伤害他人的共犯;客观上没有殴打或者其他伤害受害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过程中,我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共同查阅监控路线。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嫌疑人白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侦审查,仍然认定嫌疑人白X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即随即采纳了我提出的意见,于2020年4月24日以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对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