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
诉讼代理人:杨支娅
被告:刘×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何××与刘×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的房子和家电等给女儿,双方均不再对此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约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定期向女儿支付抚养费;但事后刘X擅自将房子卖掉,无视离婚协议约定,而引发离婚后财产争议。
办案经过及代理意见:
因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但未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现被告擅自将房子卖掉,并不同意将卖房款给已成年的女儿,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该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
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代理人向法院发表了相关代理意见,如:
1、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该约定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对情感、财产等利益进行综合权衡后一致同意的结果,是分割共同财产的特殊方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改变该约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构成完整的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一方撤销赠与房产不应得到支持。如果支持离婚协议一方任意撤销权,会对社会诚信与风气产生不利的影响;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考虑本案被告与女儿刘X的亲子关系,本案最后调解结案,被告将售卖房屋的一半价款给与了其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