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3民初478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铂阳,天津XX律师。
被告:郝XX
被告:中国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XX,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郝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铂阳、被告郝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果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广告牌损失7815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118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9日,郝XX驾驶车牌号为津HZ××××的小型客车,沿京津公路行驶至××路××街××路交口时车辆失控,其右侧前部与王XX驾驶车牌号为京N3××××的小型客车左侧接触后,其车右侧前部再次撞上孙XX驾驶的车牌照为津NL××××的小型轿车左侧及梁XX驾驶车牌号为津FC××××的小型客车左侧,最终其车前部撞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所属广告牌,造成孙XX、梁XX受伤,四方车辆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所属广告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郝XX负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孙XX无责任,梁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对原告所属广告牌进行修理或恢复原状且拒绝赔偿,且至今拒不与原告沟通赔偿问题。原告无奈提起本次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郝XX辩称,津HZ××××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均是本人,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XX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津HZ××××的小型客车在本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有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1.天津市北辰区双街小街村民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六步决策法”步骤)表8-1至8-8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对小街村实施“创文明城区”项目预算初步议案的批复》及双街镇村级重大事项“六步决策法”审批单2017年(1)号及双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司会议通知。证明小街村民委员会按照区创文工作部署及要求,于2017年8月15日至9月3日期间,依据村级重大事项“六步决策法”步骤完成了议案申请、“俩委”联席会、初步议案报告、村民代表会讨论、户代表会议讨论、公示及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并得到了双街镇人民政府的批复;证据2.《合同书》及明细及增值税发票(票号为070XXXX7745、165XXXX2018、165XXXX2019)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17年7月16日,原告与天津市XX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久盛广告公司制作文明社区宣传牌,其中包含事故中被被告损坏的“中国梦”宣传牌,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其中被损坏的宣传牌制作成本66885元。2018年1月12日,原告也已经将该支出计入账务账簿,原告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是该宣传牌的合法所有权人;证据3.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证据4.小街村委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告标识牌为维修费用说明,证明原告所属的广告牌严重损坏具有安全隐患,原施工单位计算维修费用超过1.5万元;证据5.小街村委会情况说明,证明该广告牌无盈利性质,没有承包的第三人;证据6.鉴定报告及鉴定发票,证明原告所属的广告牌的实际损失为7815元。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本案事实经过、责任认定,津HZ××××的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系郝XX,该车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有的广告牌在事故中损坏。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XX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评估意见原告所有的广告牌工程造价7815元,产生鉴定费4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合法;2.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应由三被告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广告牌维修费一节,原告提交鉴定报告,可以确定受损广告牌的损失为7815元,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广告牌损失费7815元。关于鉴定费一节,该费用系为查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广告牌损失情况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依法支持原告鉴定费4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事故责任予以赔偿。本案中,津HZ××××的小型客车驾驶人郝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由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损失:广告牌损失费7815元、鉴定费用4000元,共计1181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9815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打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民委员会XXX4272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北辰柴楼分理处账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郝XX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霞
审 判 员 刘俊燕
人民陪审员 沈 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