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终2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女,生于1980年6月16日,住邯郸市永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亮,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男,生于1995年3月30日,住邯郸市永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永年XX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XX西南园区建设路北段路东。信用代码:9113XXXX76150127。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北京XX律师。
上诉人田XX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永年XX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林X、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永年XX人民法院(2018)冀040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人林X使用申通公司的服装、字号是否申通公司的指定行为,由此是否产生职务行为及相关法律后果;林X是受XX公司雇佣还是受田XX雇佣,由谁负责对林X的日常管理,三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清;刘XX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需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永年XX人民法院(2018)冀040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永年XX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海军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田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XX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