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
被告:泰山XX某某支公司
原告隋某与被告闫X、泰山XX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
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1755.06元、误工费112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1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6873.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9日11时20分,被告闫X驾驶鲁NP××××号小汽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闫X负全部责任,闫X驾驶的车辆在泰山XX投保交强险,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泰山XX辩称:涉诉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已经超出60周岁,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闫X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山XX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隋某赔偿款31540.76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隋某名下中国XX银行天津XX支行6000××××0000银行账户中;
二、被告闫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隋某鉴定费2000元,此款直接赔付至原告隋某名下中国XX银行天津XX支行6000××××0000银行账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