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1464号
原告:路XX
原告:阎XX,女,1944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北京XX律师。
被告:路XX
被告: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路XX之妻
原告路XX、阎XX与被告路XX、路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路XX患有重度痴呆,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阎XX向本院申请宣告路XX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案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