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菲,系北京XX律师
被告: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尚X
原告李XX,既往体健,以“发现右上肢肿物2年”为主诉于XXXX年8月8日前往被告医院住院诊治,拟于8月13日行肿物切除手术。原告在8月13日晨起两次测血压均在170/90mmHg,被告均未予重视和处理,原告在高血压状态下推入手术室手术,11:20手术结束。术后患者嗜睡,左侧肢体活动不能,家属数次告知被告医护人员,但被告均没有检查、处置,直至15:00被告医生才到病房查看原告情况,此时发现原告异常,给予头CT检查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现原告左侧肢体仍活动不灵、生活不能自理。
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患者家属曾自己找医院交涉,也曾向行政部门和医调委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但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家属找到本律师,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病历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寻找案件突破口。通过对病历的梳理,本律师发现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病历缺失的内容也印证了被告的过错行为。在听证会上,本律师对病历中反映出的问题一一列举陈述,也得到了鉴定专家的认可,但由于患者年事已高,且有发病基础,最终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中判令被告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7889.13元。
审判人员:王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