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X
被告:王X、陈X
2017年5月,王X、陈X在借条上签字,因生意需要向宋X借到现金XXX元,如有不琮现金之举,用房产作抵押,产生的费用和法律责任全部由陈X、王X负全责。
宋X向案外人韩X转账964000元,后韩X将964000转至案外人王X秀的账户,王X秀又向王X转账800000元、21000元、130000元。
宋X又向王X秀的账户转账177870元,后王X秀又向分别转账给王X。
宋X又向案外人韩X转账192000元,当日,韩X将该款转至案外人陈X冈(系陈X弟弟)
判决结果:判决王X、陈X向宋X归还借款XX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