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9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福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逮捕,同日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奕,江西XX律师。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朱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的邻居朱X1在其位于安福县的化粪池上垒砖头,刘XX认为垒砖头影响其出行。当日17时许,刘XX在其自家后门的路上因此事与朱X1的妻子刘X1发生口角,刘X1用拳头打刘XX的脸部、头部,刘XX还手用拳头打刘X1的鼻子,造成刘X1的鼻子受伤。经鉴定,刘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证明),证人朱X2、朱X3、朱X1、朱X4、肖X、刘X2、朱X5、朱X6、刘X3、朱X7的证言,被害人刘X1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2.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意图,虽然其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其情节。4.被告人本身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的邻居朱X1在其位于安福县的化粪池上垒砖头,刘XX认为垒砖头影响其出行。当日17时许,刘XX在其自家后门的路上因此事与朱X1的妻子刘X1发生口角,刘X1用拳头打刘XX的脸部、头部,刘XX还手用拳头打刘X1的鼻子,造成刘X1的鼻子受伤。经鉴定,刘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证实案发当日系肖X报案,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在民警同意下,刘XX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次日上午刘XX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发现犯罪记录。
(3)接受证据清单及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刘XX因患精神病在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接受治疗。
(4)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安福县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X2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在家吃饭,听到有人在我家门口处打架,我走出来一看,看到我的嫂子刘XX和隔壁邻居朱X1的妻子“去里”在打架,“去里”打了几拳在刘XX的头上,刘XX往“去里”的鼻子打了一拳,当时“去里”的鼻子就被打出血来了,我就过去把两个人劝开,后我就扶着刘XX回家了,之后到我哥朱X3家门口看到朱X3和朱X1的两个儿子在吵架,那两个人一边一个抓着朱X3的手架着他,我就过去劝开朱X1的大儿子,叫他们不要打架了。
(2)证人朱X3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1日晚上5时许,我躺在床上睡觉听到我老婆和朱X4一家在吵架,我就从家里出来,当时看到我妻子刘XX与朱X4、朱X1、朱X5在吵架,我听到他们吵架是因为朱X4家要在他们家化粪池一侧加高几片砖的高度来保护他们家的墙角,因为我有精神类的疾病并且有点狂躁看到他们这样就冲过去用手指着地上他们加高砖的地方对他们喊你们这样搞不行,朱X4就冲过来用手掐着我的脖子,并且说我今天就要打死你,我就说你今天有本事就打。朱X5用手抱着我的腰,朱X1抓着我的手,朱X4打了一拳在我胸口,我被他们打倒了,当时我就想站起来,又被朱X4用手掐着我的后颈部按倒在地上,等我爬起来的时候他们没有再打,我便先回家。我老婆刘XX当时就去找我弟弟朱X2来帮忙。我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等我出来的时候朱X4三人一人拿了一块砖头在手上,我说你们再动手我就拿刀砍你们。朱X4走上来从我手上把刀拿走了,并且他们又把我掐倒在地上,朱X1还用砖头在我左边大腿上打了一下,他们还将我弄倒在地上。后面我就起来打电话报警了。我老婆和刘X1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到,但听我老婆说她去找我弟弟的时候在路上碰到了刘X1并且当时还与刘X1吵架了,刘X1用拳头打了一拳在她的右边眼睛下面和头部,刘XX便还手打了两拳在刘X1的鼻子上。等我看到她们的时候刘X1的鼻子不停地出血,我老婆眼睛下面也肿了。
(3)证人朱X1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1日下午,我跟我两个儿子用砖头将我家房侧的化粪池一侧垒高了大概六七公分,快要弄好了,我后屋的邻居朱X3的老婆刘XX刚好路过,就对着我和我家人骂,说我家这么做她家过不了三轮车,还骂了一些脏话,我没理她,收拾工具就离开了。后我听见门户传来吵闹声,我就出门去看,当时我看到朱X3手中拿着一把菜刀,作势想要砍人,我大儿子朱X4过去从他背后抱紧朱X3,随后朱X4就把朱X3摔倒在地上,我上前与儿子朱X4合力将朱X3手中的菜刀夺下来了,后没有人再动手打架了,我将刀放到家中去了。没过多久,我又听到外面有吵闹声,我就又出去看了下,看到我老婆刘X1脸上有好多血,鼻子上也一直在流血,我老婆刘X1跟刘XX在那吵架,互相骂对方,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
(4)证人肖X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1日17时许,我在院子里玩,听到外面有人吵架,骂我们家不应该把路边垒砖垫高之类的事,还骂了一些类似断子绝孙很难听的话,我当时听了觉得很生气,就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看到我朱X3的老婆和我老公朱X4在吵架,当时我就站在旁边没有说话,朱X3的老婆越骂越凶,还指着朱X4的鼻子骂,我就对朱X4说不要冲动。这时朱X3从家里出来了,也冲过骂朱X4,朱X4就用手推了朱X3一下,把朱X3推倒在地上。朱X3爬了起来,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朱X3就拿了一把菜刀过来,他的老婆也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过来。朱X4就抱住朱X3把他摔倒在地上,并且按住他,我公公朱X1就过去把朱X3手中的刀抢了过来,当时我看到朱X3的老婆拿了砖头,我怕她拿砖头打人就去抢砖头,朱X5也过来才后面抱住朱X3的老婆,朱X3老婆就把砖头往朱X1那边扔,但是没有扔到。之后两边就没有再发生冲突了,我们就回家了。朱X3夫妇还在外面骂,说要打过,我们没有理他们。过了一会我就听到外面有人说打出血来了,我们就出去看到我婆婆刘X1的脸上全是血,我就报警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5)证人朱X5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1日下午5时许,我在我大哥朱X4房子旁边的化粪池附近垒了几片砖头以此来保护墙角。刘XX过来跟我们说这是公共通道并且影响了他们家的三轮车进出,并且骂我们。我们就走到前面院子去做事情,没多久,刘XX的老公朱X3冲出来,并且跟我哥哥朱X4吵了起来,还用手指着我哥骂,我哥用手将他推到砖头附近并且压倒朱X3在砖头上面,没多久他们两个人都松手了。朱X3就跑回去拿了把菜刀出来并且扬言要砍死我们,于是我哥哥朱X4就和我父亲朱X1上去将他按倒在地,将他的菜刀夺下来。刘XX看到这个样子就捡砖头要去打我的父亲,我就同我嫂子肖X将他抱住阻止她用砖头打人,并且后面我还将刘XX拖回她自己家中去了。我没有看到刘XX与我母亲刘X1打架的全过程,我母亲的伤应该是她和刘XX打架时造成的。
(6)证人朱X6、刘X3、朱X7的证言。证实刘XX有精神病。事发那段时间,她会按时吃药,精神状态还好,但是如果一旦刺激到她,她就会很暴躁。
3.被害人刘X1的陈述。证实2020年2月1日17时30分,我从我们家的老房子去新房子叫我丈夫和儿子吃饭。走到朱X3家后门的小路的时候碰到朱X3的老婆“新仔”,当时我听到不远处我们家和朱X3因为路边垒砖的事情吵架,我就对“新仔”说,这条路我们已经让了这么多给你们家,你还要怎么样。“新仔”就骂我,而且用手指着我的眼睛骂,我就用手把她的手推开,我看到她用手指我,我也用拳头去打,打到了她的脸部一下,之后“新仔”就用手去挡,而且还用拳头还手往我的鼻子打了几拳,当时我的鼻子就流血了。这个时候朱X2过来把我们劝开了。
4.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2月1日17时许,我出门扔垃圾,看到朱X1和他的两个儿子在垒砖垫高他们家房屋旁的化粪池,我就说不能这样做,会占到路,他们就说要这样做,这条路不是你的,我说这条路也不是你的。我们双方就吵了起来。当时他们三个想打我,我的老公刚从家里出来,看到我们在吵架,就对朱X1说:“你们这样说,这样做不对。”朱X4就过来扯着我丈夫的衣服把他摔倒在我家门前的砖堆上,朱X3的头部还磕到了砖头,朱X3站起来想要还手打回去,又被朱X4摔倒在路边的排水渠里,我看到我丈夫被打,就想从我家旁的砖头堆里捡砖头打回去,但是被对方家的儿媳妇从后面抱住我,我就用力挣脱出来,过去用手扯住他家的小儿子衣服,他就用手往我的头上打了两拳。之后我担心我的孙女,就去我弟弟朱X2家里看我孙女,刚好在我家后门的路上碰到朱X1的妻子刘X1,她就说我不要脸,化粪池垒砖的地基是属于她家,管我什么事,我就说路是公家的,不能被占掉。她就用拳头往我的头部、脸上打,打第三拳的时候我就用右手还手打了一拳头打到了她的鼻子上,她就又往我的头部打了一拳,我也还手打了她的鼻子一拳,当时她的鼻子就流血了,我们就没有再打了,她还把鼻子上的血擦在我的脸上。这时我弟弟朱X2刚好从家里出了,把我们两个劝开了。过了一会民警就来了。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X1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XX作案时处于抑郁症缓解期,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垒砖的事宜发生争执,争吵中,被害人刘X1用拳头打刘XX,随后刘XX用拳头打刘X1的鼻子,对事情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彭建良
人民陪审员 黄冬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