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公司与刘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06民初27490号
2020年04月27日
追偿权纠纷
审判人:郝X
原网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0086906。
法定代表人:沈XX,杭州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帆,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邻水县。
诉讼记录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杭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6713.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42.7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8月30日,被告刘XX因购买汽车,原告(甲方)与被告刘XX(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含《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帮助乙方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信用卡透支资金以分期支付剩余购车款并由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资金还款的担保服务,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为挽回损失而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等。同日,刘XX与中国XX签订《牡丹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XX向银行申请贷款50100元,以在该行办理的牡丹信用卡分36期偿还该借款。原告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19年11月25日,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为被告支付信用卡款项6713.69元。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偿还该款项,但经多次催收未果,提起诉讼。
被告刘XX未作答辩。
原告杭州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承诺书、借款借据、授权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反欺诈风险提示)、XXX同》、代偿证明、银行转账凭证、《邮寄(送达)地)地址确认书》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电子回单等。
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被告刘XX(乙方)因购买别克轿车需要资金,与原告杭州XX公司(甲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含《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鉴于乙方已从车商处购买车辆未能一次性付款而需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以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其他费用;乙方选择通过甲方为其提供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要求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债务的担保、将购置车辆抵押给发卡银行以及代理乙方为所购置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服务。合同第1-1条约定:购买车辆为东风XX汽车,型号为DC72****,发动机号000****,车架号LDCA13R49A200****。合同第1-2条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对车辆购置款未付部分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剩余购车款并由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资金还款的担保服务,担保服务费由双方另行协商支付。合同第6-1条约定: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费和甲方为挽回损失而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和费用等:1.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甲方保证金或其他款项被扣划造成垫付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该垫付款,逾期应支付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3.乙方一次未按时足额向贷款银行归还贷款,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催收、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对于甲方聘请律师所支付不少于15000元的律师费用,由乙方愿承担且乙方对此无异议。合同第6-2条约定:因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高于贷款额的20%。合同第9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包括因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乙方追偿或甲方向乙方追讨垫付款以及乙方拖欠甲方包括保险费在内的其他相关费用引起的纠纷等,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8月30日,被告刘XX与中国XX签订《牡丹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刘XX向银行贷款50100元用于购买东风XXDC7237DT汽车,车辆总价72000元,被告自行支付首付款21900元,剩余购车款以在该行办理的牡丹信用卡以透支方式支付,分36期偿还,首期偿还金额1564.03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1516元,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贷款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以其购买的,汽车向该行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1月25日,中国XX出具《代偿证明》,载明因借款人刘XX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杭州XX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替债务人刘XX偿还了借款6713.69元。
因被告刘XX未支付原告代其向银行偿还的债务,原告委托重庆XX律师杨坤帆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另外,被告刘XX在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合同》时,填写了“邮寄(送达)地)地址确认书”明自己的邮件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渝**鸳鸯镇……,联系电话为1868****……”,并表示“本确认书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样作为因纠纷引起诉讼中的法院所有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刘XX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因拒收被退回,视为送达,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被告刘XX未按约向XXX还款,XXX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也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6713.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不高于贷款额的20%”,现原告要求按垫付款的20%计算的违约金1342.73元,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乙方对甲方聘请律师所支付不少于15000元人民币的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对此无异议”,现原告为主张权利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该律师费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X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垫付款6713.69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XX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违约金1342.7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刘XX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律师费3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尾
审判员 郝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