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初3877号
原告宁X,女,汉族,2006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某组
法定代理人:刘X【宁X母亲】,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隆回县西洋江镇中XX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务所律师
被告宁X健,男,汉族,2006年11月27日出生,住隆回县西洋XX某组
法定代理人:宁X前【宁X健父亲】,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西洋XX某组
办案经过:
宁X在2019年4月11日上午11点左右,临近上课时分,坐在教室与邻桌同学聊天,不经意间,祸从天降,宁X健从讲台上扔向她一个装有水的矿泉水瓶击中宁X的右眼,当即眼角流血,无法睁开眼睛,后送往隆回中医院检查确诊:右眼睑挫伤,右眼球挫伤,后简单处理后就返回学校。2021年1月6日,宁X因视力问题去隆回光明眼镜行配置眼镜,发现右眼视力无法测出,工作人员于是问询有关情况,建议宁X去隆回县人民医院做检查确认原因,后隆回县人民医院检查怀疑视网膜脱落,建议前往长沙湘雅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手术治疗,2020年4月20日,宁X在湘雅医院确诊为视网膜脱落,随即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了赔偿事宜,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调处理,但是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4月12日,宁X父亲在网上看到本律师信息后随即联系,进行相关咨询,当时我们认为必须进行宁X视网膜脱落是否由外伤引起,2021年4月20日,湘雅二医院做出九级伤残后,明确告知无法鉴定其视网膜脱落是否由外伤引起,于是我们告知当事人该案存在风险,在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坚持诉讼到底,于是2021年8月25日给与其立案,后法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做因果关系鉴定,该鉴定中心以资料不全不予受理。开庭后,法院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视网膜脱落与原告2019年年4月11日右眼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宁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宁X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在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无法确定因果关系,那么即使被害人损失巨大,也无法让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律师在受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和把握住这一点,不然无法胜诉!
审判员:肖XX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XX
代理书记员罗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