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民终XXXX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奈某,女,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男,汉族,住大厂县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不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或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经依法审理,双方充分对于二审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对于争议的事实,经法庭充分调查核实并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直接证实消费款项来源于彩礼款,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其家庭因结婚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护,该事实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被上诉人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于其上诉主张不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难以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返还彩礼60000元;(其他判项略)
审判长樊XX
审判员史XX
审判员赵XX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