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XX。
法定代表人:武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XX.56元。因被执行人青岛XX公司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市北区,为方便当事人的执行,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