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109号
原告:高X,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刘昊,河北XX律师。
被告:承德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华峰世纪城一期1#及A座102、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802MA07XQAE2D。
法定代表人:翁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女,1979年6月27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承德XX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高X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承德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