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02民初1384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某公司、被告林X应对(2021)粤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能执行的损失向原告珠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扣除(2021)粤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林X已退赔的数额;
二、被告珠海某公司、被告林X应向原告珠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99.17万元为基数,扣除(2021)粤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林X已退赔的数额,按照2020年6月1日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某公司、被告林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0元;
四、被告林XX对被告珠海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珠海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某公司、被告林X一、被告林X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璇
人民陪审员杨X
人民陪审员罗XX
书记员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