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姗,河南XX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等九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杨X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其中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投资成立某网络房贷公司,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在多个网络APP借款平台上生成借条向不特定的人对外放款,以追求高额利息。公司人员结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具体的放款流程是:主要在借款平台生成借款合同,线下通过微信等方式商定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商定好后再通过微信号、支付宝号、或者银行卡、借款平台给借款人放款和收款;借款期限均为7日,利息是约定借款额的30%左右、砍头息、7日到期后借款人需归还约定的全款,7日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可以续期,续期的期限还是7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九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的人违法放贷,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九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认为七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六、被告人刘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