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豫0522刑初870号
刑事辩护
王梦菲律师 在线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11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减轻了处罚

案件详情

    (2020)豫0522刑初87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2000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X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30日主动到案,2020年10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敦XX、王梦菲,河南XX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敦XX、王梦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明知王XX(在逃)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仍于2020年5月份,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U盾、个人信息卖给王XX。经公安机关查询: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XX银行银行卡(卡号62×××66)进账XXX.05元,出账XXX元,余额130.05元;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1日,中国XX行卡(卡号17×××86)进账88549.92元,出账86328.5元,余额2221.42元。经公安部电诈平台查询,被害人欧X被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转入杨XXXX银行银行卡(卡号62×××66)100000元,被害人宋X被骗案于2020年9月11日至9月16日转入杨XXXX银行银行卡(卡号62×××66)35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XX供述、被害人宋X等人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XX属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XX预交罚金四千元,暂押于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系初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根据被告人杨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XX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XX


  • 2021-01-15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梦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梦菲律师
5.0分服务:2411人执业:8年
王梦菲律师
14105201****3637 执业认证
  •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安阳市文峰大道与长青街交叉口东北角正元商务3楼
王梦菲,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
  • 155 1884 0927
  • 1551884092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