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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雇人用工受伤,户主的责任多少

  • 损害赔偿
  • [2021]湘1224民初1381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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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户主对十七万多承担连带责任,户主委托本律师后,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阅大量类似案例经过努力,户主最后结果是承担一万多元,户主对于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就算出于人道主义也是应该的。

案件详情

    农村建房雇人用工受伤,户主的责任多少

    在农村盖房子对农民来说是一件喜事,他们都希望安全顺利地搬进新房。如果户主选择具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雇佣的工人的事故负责。理论上,户主不需要支付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户主经常探访或支付少量赔偿。但是,如果承包方不具有相关资格或安全条件,负责人是户主和承包方,两边都有。本律师接受户主的委托,就自己承办的案件以案说法:

    原告肖X与被告杨X、朱X、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1]湘1224民初1381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X、二被告X、雷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雷X当庭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提出重新鉴定,本院依当事人协商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审限。后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987.8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朱X与雷X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将自家房屋的修建发包给被告杨X,被告杨XX请原告去做工,160元一天,工资由杨X支付。2020年农历9月22日下午4点许,原告担灰浆从三楼到二楼,期间不慎摔倒在楼梯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三江镇卫生院,当晚转至溆浦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根骨粉碎性骨折。住院53天,被告支付了21000元医疗费。原告伤残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X辩称:原告诉求不太合理,赔偿金额要求过高。

    被告朱X、雷X辩称:1、本人将工程发包给杨X后一直在外务工,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成为赔偿主体,原告不应要求本人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受伤系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其自身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3、原告要求损失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减。本人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且要求本人与杨XX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有异议,同意就原告的伤残及三期重新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中的第1、第2项不予采信。后续治疗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4,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3、被告杨X申请的证人肖X证言,其说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抽烟,原告对此有异议。本院认为,肖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系孤证,不予采信;4、被告朱X、雷X提交的证据1,该照片系事后拍摄,不是发生事故时的现场,不能真实的反映当时的现状,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X与雷X系夫妻关系。二人将私宅修建发包给被告杨XX承建,包工不包料,每平方172元,房屋为三层,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杨XX请原告肖X做小工,工资为160元一天,包吃。2020年11月7日(农历9月22日)下午4点许,原告在工地上担灰浆从三楼走到二楼,不慎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三江镇卫生院检查,后转至溆浦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3天,花医疗费27368.56元。其中杨XX垫付10050元,朱X、雷X垫付10950元,原告自付6368.56元。原告出院后看门诊花245元。原告伤情经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240日、90日、90日,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原告花鉴定费2200元。被告朱X对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对原告伤残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当事人协商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6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240日、90日、120日。

    另查明,被告杨X没有建房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肖X受被告杨X的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杨X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劳务活动中不注重自身安全防范,未尽合理审慎义务,致使自身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朱X、雷X将房屋发包给被告杨X承建,双方系承揽关系。其在选任承揽人杨X时存在过错,因杨X没有建房资质,故被告朱X、雷X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纵观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肖X自身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杨X承担60%的责任,被告朱X、雷X承担20%的责任。原告肖X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核定为27613.5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合计为37613.56元;2、伤残赔偿金,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再乘以10%,为33170元;3、误工费,原告受伤前的工资为160元一日,现原告要求按每日122.4元计算并无不妥,乘以误工时间240日,为29387元;4、护理费,原告未提交护理费票据,按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90日,为10376元;5、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120日,为36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60元计算53日,为3180元;7、鉴定费,按票据核实为22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19526.56元。被告朱XX、雷XX承担20%,计23905.31元,扣除已垫付的10950元,尚应赔偿12955.31元。被告杨XX承担60%,即71715.94元,扣除已垫付的10050元,尚应赔偿61665.94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期等各项经济损失61665.94元;

    二、被告朱X、雷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955.31元;

    三、驳回原告肖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肖X负担2334元,被告杨XX负担1342元,被告朱X、雷X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本案来说,原告要求户主对十七万多承担连带责任,户主委托本律师后,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阅大量类似案例经过努力,户主最后结果是承担一万多元,户主对于这个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现实中还存在很多的情况,最后的结果也不一样。但是在盖房子的过程中,选择一个有资质的以安全为重点的承包方并没有错,都是为了安全顺利的进入新家。


  • 2021-07-28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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