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XX原系XXX,2019年刘XX与文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XX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折合XXX.00元转让给文X,文X支付了673963.00元,其余款项中以5套房屋折抵股权转让金XXX.00元。余款XXX.00元共分五期支付,其中最后一笔约定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同日,文X与XX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欠条,双方对欠付的XXX.00元予以确认,并表明上述欠款为两被告共同欠款。协议签订后,文X与XX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股也被XX公司出售给他人,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XX找到农贵友律师并委托其作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经过】
我所接受刘XX的委托后,代理人农贵友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详细沟通,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积极收集、梳理证据,并提出代理方案。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分,证据充足,经人民法院审理均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文X和XX公司共同支付刘XX股权转让款XXX.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