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X某在北京某超市通过多点自主结账,多次扫描商品后删除部分商品,只结账扫描商品不结账删除部分然后全部带走,被公安机关认定实施盗窃三十次,涉及金额近二千元。张X于2020年12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法及北京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起刑点,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按照以上规定,张X最低刑罚为两年六个月。
二、辩护思路:
本案与普通盗窃犯罪并不相同,张X某采取对全部商品扫码后再删除部分商品的方式,实质是隐瞒了被删除商品并没有结账的真相;把删除商品和未删除商品混装在一起走出超市,实质是虚构全部商品已经结账的事实;张X某通过以上行为使超市方误认为全部商品已经结账,自愿放行这部分未结账商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对行为次数没有量刑规定,只有数额量刑标准,本案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
即使被认定为盗窃罪,张X某虽然实施次数较多,但其供述目的只是贪点小便宜,与每次只涉及商品金额几十元人民币的事实相符,并不是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的规定。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XX决定对张X某不起诉。
注:
李红钊律师为本案张X某的辩护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名字使用化名,判决书只选取部分了内容;李律师代理的超市盗窃类案件,已有多起检察院不予起诉案例,本文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