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民初70826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沈X与被告陆X、中国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沈X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XX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撤回对被告陆X的起诉,本院均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交通事故涉及材料比较多,需要去收集。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沈X各项损失共计22,725.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XX公司赔付原告沈X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元(原告沈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7.50元,由原告沈X负担348.50元,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209元,被告应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XX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