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民初2330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被告徐XX、XX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调取相关材料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医疗费1,440.32元、误工费16,188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47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合计24,475.32元;
二、原告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XX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原告杨XX负担978元,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储刘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