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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支付原告劳务费,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利息

  • 合同事务
  • (2020)川2002民初5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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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劳务费均未果,万般无奈找到代理人。本案被告虽在审判时缺席,但在该案在判决后,原告顺利领取到劳务费41989元及资金利息。

案件详情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2002民初5838号

    原告:刘XX,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1989元及利息(利息以41989元为基数,按0.5‰/天从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41989元为基数,按5%元/月从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揽的中建二局商丘高铁新城XX提供劳务。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尚欠原告人工工资共计241989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11月27日,陈XX尚欠刘XX人工工资款234189元,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清偿全部欠款。如到期未予偿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未偿付的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和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陈XX在“欠款人”处签字撩印,蒋X以“陈X”名义在“担保人”处签字,并载明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9662。2019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刘XX屋面339㎡x23=7800元大写柒仟捌佰元正落款为:陈XX”。约定的欠款清偿期至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工资(其中192200元为《欠条》载明的人工工资,7800元为2019年12月18日结算单载明的工资)后便未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还欠原告人工工资共计41989元。经查,身份证号码为XXX××××系蒋X,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中建二局商丘高铁新城XX提供劳务,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尚欠原告人工工资共计241989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债务人)陈XX(身份证号:5110XXXX6707××××)截至2019年11月27日。因债务人承包的中建二局商丘高铁新城A五项目二十号楼木工工程,尚欠(债权人)刘XX(身份证号:5135XXXX7808××××)的工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34189元整,(大写贰拾叁万肆仟壹佰捌拾玖元整)。现本人承诺,于2020年1月19日前,清偿上述全部欠款,若到期未予偿还,自2020年1月19日起,以尚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和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欠款人:陈XX电话:130××××4699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村××组担保人:陈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1日,被告陈XX又向原告刘XX书写条子载明:“刘XX屋面339㎡x23=7800元大写柒仟捌佰元正2019.12月11日陈XX”。2020年1月23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尚欠41989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暂无力支付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银行对账单、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为被告陈XX提供劳务后,被告陈XX应当向原告刘XX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被告陈XX签署的欠条,是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刘XX工资的结算,被告陈XX未及时向原告刘XX足额支付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两次结算共欠原告工资241,989元,已支付200,000元,尚欠41,989元没有支付,故原告刘XX要求被告陈XX支付工资41,98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资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势必会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但原告请求每月按利率5%支付违约金及每日按利率0.5‰支付利息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实际损失,酌情确认被告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XX劳务工资41,989元,并从2020年1月19日起以41,9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原告刘XX已向本院缴纳,由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XX

    书记员 王XX


  • 2020-11-24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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