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某诉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8日,张X向方X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向方X某出具了借条一份,2006年8月29日,张X向方X某借款人民币450元,并向方X某出具欠条一份,2010年3月4日,张X向方X某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向方X某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3月15日,张X向方X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方X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张X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剩余款项共计61450元一直未给付。后方X某多次向张X催要剩余款项,但张X拒不还款,故方X某将张X诉诸法院,要求张X偿还欠款。
【案件经过】
2021年,张璐律师接受方X某的委托处理其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璐律师在接受方X某委托后,与委托人方X某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及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并提出建议。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于2021年12月10日经法院判决并制作了《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方X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决了方X某与张X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方X某与张X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借贷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有相应证据如欠条或者借条、打款记录等证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款;其次,就算没有借条,但是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且出借方可以提供借款出借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的话,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借贷案件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现行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起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起算。上述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提出履行请求(电话、微信、短信催款等情形)、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暂缓几天还款、还一部分款项等情况)、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原因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人方X某心情非常低落,希望快点结束这场纠纷。针对这类情况,律师应兼顾各方,不能一味只为委托人追求物质上的利益最大化,也应从委托人的情感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最优解决方法。其次,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时间成本,让委托人更加清楚案件的结果走向,懂得趋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