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121民初1812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欣,陕西XX律师。
被告:余X,男
原告诉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生育长子,2013年领证结婚,2016年又生育次子。双方感情长期不睦,被告亦有家暴行为。双方于2018年分居,2019年第一次原告起诉未准予离婚,到2020年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分居满两年。
办案经过:原告在第二次起诉开庭的前一天找到律师,时间紧迫。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认真研究案情,寻找相关法条以及突破点,在发现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有误之后撰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时拟定代理词。在开庭当天据理力争,基本上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十八岁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