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认为被告**康复中心存在医疗事故,工作失职,给原告造成伤害。
办案经过:
了解案情后,我初步判断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存在的医疗过错当初理应是可以避免的。被告作为专科**医院,其从事特殊医疗及相关工作本应具有专业性和严谨性,对特殊患者的照顾护理及管理应当专业和严谨,在诊疗过程中,尤其是对刚入院的重症患者,实施医疗和护理行为更应当具有高度注意谨慎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结果:
胜诉。起诉后参与调查,从公安部门获取相应证据,申请鉴定,参加听证会,到最后参与庭审,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