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案件胜诉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豫民再886号
案情简介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斌,河南XX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XX,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XX街道XXXX路XXB区X号楼X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田X,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XX路XX号X号楼X单元405室。
申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甲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郑X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中院)(2017)豫9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高院提出抗诉,高院提审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办案经过
接受甲公司委托,代理此案,经认真分析,提出本案代理意见,一、田X出具《收据》、《补充协议》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收据》和《补充协议》对陕西XX公司无效。
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郑XX和陕西XX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者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本案郑XX和陕西XX公司借贷关系不成立,田X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收据》以及以项目部名义与郑XX签订的《补充协议》属无权代理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对陕西XX公司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驳回郑XX的全部诉讼诉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结果
高院认为郑XX主张,陕西甲公司偿还涉案借款缺乏事实依据,甲公司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XX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900元,均由郑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XX
审判员王X
审判员卞XX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