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排除妨害纠纷

  • 刑事辩护
  • (2020)冀04民终3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瑶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民终3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6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西侧超占滴水28厘米的房檐,并排除妨害,或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翻建后现房屋西出檐宽度仍未0.28米,且不超宅基地使用证的确权范围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东西相邻,上诉人居X,被上诉人居X。登记为被上诉人父亲王XX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及《使用证》“滴水部分”及“备注”栏处,仅仅载明其北屋北“外出檐为0.30米,有明显改动痕迹,且北屋西山墙出稍(梢)载明“西0.20”米,其西屋出梢(或檐)均无载明0.20滴水,遑论0.28米滴水。由此可见,1988年登记确权时根本没有所谓的北屋及西屋出梢出(或檐)0.28米。前述登记表“四至”栏处载明西邻“杨XX”签字,且在户主签字盖章栏处有王XX签字指纹认可。以上登记确权完全符合涉县《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表填报审核的八点要求》第(五)点“细核滴水”、第(七)点“查签字审盖章”及第(八)点:“严查备注”之要求。而被上诉人不顾上诉人等阻拦,擅自将北屋西山墙外出檐0.28米,超出其被确权的西0.20米,更将西屋西外檐0.28米,显见超出其《宅基地登记表》及《使用证》确权的范围,当然无权西出檐滴水,确属对上诉人侵权。被上诉方有的人将上诉人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四至”栏处东邻王XX签字非法改为集体,改动痕迹明显,上诉人合理怀疑其早已与村委会个别干部串通一气,以便浑水摸鱼西出檐,对上诉人侵权提前做好所谓的备案。二、一审认定上诉人诉求被上诉人拆除西出檐,依据不足,显然不当。基于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强行改变原现状,明显超出确权范围,严重违了法《民法通则》下位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王XX答辩称,杨X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其房屋西侧超占滴水的房檐拆除(房檐超占长10.1米,宽0.08米)并排除妨害;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在涉城镇××村东西为邻,原告居X,被告居X。被告旧房批建于1982年,1988年经涉县人民政府登记确权,房屋东西长16.22米。2017年被告翻建宅院,翻建前涉城镇南原村委会人员对旧房丈量,房屋西出檐宽度为0.28米。翻建后房屋西出檐宽度为0.28米。2020年6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法院实地丈量,被告房屋东西长15.7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东西为邻,因滴水问题产生纠纷,原告主体适格。但被告房屋西出檐,在翻建之前经村委会丈量,出檐的实际数据是0.28米,2017年被告翻建后现房屋西出檐宽度仍为0.28米,且不超宅基地使用证的确权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西出檐,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XX要求被告王XX拆除房屋西侧超占滴水的房檐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东西相邻,上诉人居X,被上诉人居X。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被上诉人父亲王XX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及《使用证》“滴水部分”及“备注”栏处,仅仅载明其北屋北“外出檐为0.30”米,有明显改动痕迹,且北屋西山墙出稍(梢)载明“西0.20”米,其西屋出梢(或檐)均无载明0.20滴水,但被上诉人在翻建房屋时,经所在村委会对被上诉人原房屋测量,被上诉人原房屋西出檐为0.28米,而被上诉人在原房屋地基的基础上翻建的房屋西出檐仍为0.28米,并非被上诉人擅自将房屋西山檐外出0.28米,并不影响上诉人的相邻关系,上诉人请求拆除其房屋西侧超占滴水28厘米的房檐,并排除妨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双振
审判员  米XX
审判员  张树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09-17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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