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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湘0381刑初2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光辉律师
本案中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位犯罪当事人争取到了宽大处理,少刑!

案件详情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381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男,200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市人,大专在读,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4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光辉,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及其辩护人傅光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4日19时许,邓XX家与邓XX家因一块争议界址处堆放柴堆一事双方发生争吵与揪扯,双方互有损伤,期间被告人邓X将钟XX用力推倒在地并用脚踩了钟XX身体上部位置二三脚,钟XX仰面倒地,其腰部位置碰撞在地上的水泥预制板边上,致其腰部脊椎骨折。经鉴定,钟XX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X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钟XX的谅解。
被告邓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傅光辉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告人邓X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钟XX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邓X的供述与辩解等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X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的家属在案发后代邓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傅光辉请求对被告人邓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邓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谭胜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 格
书 记 员 周XX


  • 2019-08-06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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