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湖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升家,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娟,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二初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上诉人湖南XX公司均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XX公司、湖南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XX公司、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湖南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9元,减半收取18,864.5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上诉人湖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16元,减半收取49,758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爱华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黄小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