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82民初4165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丁XX,女,回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女,回族,住。。。
原告丁XX诉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8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缺已收到原告出借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但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还款履行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履行。同时对于原告作为出借人主张被告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原告起诉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具有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