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1028民初344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XX律师
被告:彭X
被告:何XX
被告:崔X
办案经过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即我方诉请被告返还贷款金额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罚息等。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签订合法有效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本金200万元,被告以自有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出现逾期还款,触发合同解除条款,构成违约。
案件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