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抗辩翻转,亿元案力挽峰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上海市泰和路越江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
(2013)沪商民五(商)终字第S9号
一、概要
上海市泰和路越江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纠纷诉讼案,涉案标的近亿元(原审一审诉求标的达6000万元,发回重审后原告已将标的追加到8000万元),一审经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1年的审理,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一审判决后上诉环节开始,保险公司变更代理律师,改由作为其法律部负责人的肖仁权(现为安XX创始合伙人)作为原审二审的首席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原审二审庭审的辩论阶段,肖仁权仅用时五分钟左右,最终说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1、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上海泰和路越江隧道工程建设公司在未依法注册的情况下,私刻公章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2、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4原告是否与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3、工程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未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上报国务院,且未按规定取得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该工程事故原因如何定性,其损失又如何确定,即该工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在保险人已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务需取得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合法认定工程事故原因的关键性证明,被保险人是否应该就此承担责任。
4、工程事故发生后以及之后的十多年来,原告4方以私刻的未依法注册成立上海泰和路越江隧道工程建设公司的公章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则该案就没有诉讼时效了。
5、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保险责任,该工程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书面明确告知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索赔手术,但被保险人一直未按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应该由保险人支付延迟赔款的利息。
6、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十多年,但至今仍未就工程进行决算,也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如何认定该工程的总造价,又如何认定其是否足额投保。
7、被告在发回重审后提起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的反诉,同时向发回重审法院主张确认原审4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认以私刻的“上海泰和路越江隧道工程建设公司”公章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该按规定诉讼费为50-100元的反诉却遭到法院以缴纳464.18万元巨额诉讼费的刁难,面对如此巨额且无理的诉讼费,该如何破解。
三、导致本案一、二审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
1、一审诉讼参与人员对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不太熟悉,致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偏颇。一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以委托律师代理出庭为主,涉案6家当事单位委托的12名代理人中有11名为律师,且被告方全部委托律师代理出庭。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包括法官在内、本案代理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对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的“门道”,特别是保险业的承保、理赔以及与之相关的深层次问题却接近于“门外汉”,况且这个“门道”还要追溯还原到10多年前的情形,这就决定了他们对保险行业里的专业问题,特别是深层次的专业问题,难以做到一通百通或融会贯通。这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在抗辩时或判决时难免会有所偏颇。本案也是如此,由于对10多年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理赔等专业问题和承保理赔实务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导致抗辩失当以及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最终导致判决结果的谬误。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359XXXX5270.31元,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贷款利率支付该款的约2000多万元利息。
2、二审时被告及时变更了诉讼代理人,改由保险专业人士担任首席代理人,较好地切中了涉及保险经营管理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抗辩。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在决定是否上诉的讨论过程中,保险人充分听取了其法律责任人肖仁权先生对本案的分析及提出的上诉意见,决定调整二审诉讼代理人,改由肖仁权先生以员工的身份担任本案二审的首席代理人。在二审过程中,肖仁权先生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充分利用其长期从事保险经营管理,特别是承保理赔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务实践操作方面的特长,就各项应诉工作做了充分全面准备。在二审庭审辩论阶段用时五分多钟,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条分缕析,向法庭把事实讲清,把道理说明。最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为本案迎来了一个峰回路转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