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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拨千金,80元智取464万元---施巧力为原告节省464万元诉讼费

  • 金融保险
  • (2014)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仁权律师
施巧计,为原告节省诉讼费464万元。

案件详情

    四两拨千金,80元智取464万元

    --上海市泰和路越江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之诉的“曲线救国”之路

    (2014)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

    备注:本案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上海市泰和路越江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案之反诉案,即本诉被告(反原告)反诉“上海市泰和路越江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确认保险合同无效诉讼案”。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本诉简称为“保险理赔之诉”,反诉案称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一、相关背景

    由于“保险理赔之诉”涉及上海市几家国有企业且金额巨大(发回重审后追加诉讼标的后,总标的接近亿元人民币)。“保险理赔之诉”被告的律师团队一致认为,本案不排除受到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可能性,由于某种压力使法院裁判受到了一定的干扰。

    这种行政干预的可能性,可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天价诉讼费就可见一斑的。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上明确列明的交费依据的是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但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全文表述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同时,本反诉案的反诉方均为中国企业。也就是说,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交纳的464.18万元诉讼费与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风马牛不相及。作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错误,不排队人为的可能性。

    二、事由

    “保险理赔之诉”发回重审后,被告(反诉原告)在提交反诉申请近8个月后,于2015年4月中旬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反诉诉讼费的通知,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交纳464.18万元的天价诉讼费。经反诉原告律师团队核实,该诉讼费交纳所依据的标准及计算方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法庭涉嫌故意刁难反诉原告,意在以高额的诉讼费成本阻却被告的反诉,从而大大削弱被告在发回重审中的抗辩力度。当然,法院的这一做法确实奏效了,因为经过反复权衡,反诉原告不得不在这么巨额且无理的诉讼费面前却步。也就是说,该诉讼成本太过巨大且无理,与其以这种无厘头的成本投入,不如退而求其次地避实就虚。

    为尽量避免与重审法庭发生正面冲突,肖X权主动以不交纳该464.18万元的天价诉讼费,也就是说以不缴纳诉讼费的方式被动放弃了在发回重审案中提起的反诉申请。为扭转“保险理赔之诉”面临的被动局面,肖X权经权衡法律规定后,最终决定以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为契机,另辟蹊径,就发回重审的反诉诉求,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三、主要争议焦点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1、如何成功立案且以较小的诉讼费成本立案。这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另行选择管辖法院并另行起诉另案诉讼的关键。2014年上半年,本案原告以同样的思路,曾经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立案窗口人员审核以可在“保险理赔之诉”中一并主张和缺少相关证据等理由为由拒绝立案,彼次闯关未成功。鉴于2015年5月1日起立案改革后,起诉立案由审核制改为登记制,立案审核条件较之前更为宽松,这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再次立案闯关提供了一个绝好契机。这也是肖X权决定不交纳464.18万元天价诉讼费,另辟蹊径另案起诉的重要原因。

    2、如何确保在立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鉴于“保险理赔之诉”已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过程中,如果将4原告中的任何人作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被告,都有可能打草惊蛇,从而影响“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成功立案。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肖X权决定在迂回中再迂回,即把原先的反诉迂回改为另案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又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迂回地选择被告,即选择原先从未出现的一方作为被告。具体操作上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一直未纳入到“保险理赔之诉”中的保险合同的另一被保险人----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唯一的被告。如此,则不会惊动“保险理赔之诉”中的其他任何人,以期做到“神鬼”不知,闯关立案成功。第二步,成功完成第一步之后,再追加原审的4原告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被告。

    3、如何变更诉求。这里是指变更“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讼请求。在成功立案,即完成迂回的第一步后,肖X权立即启动了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的程序,将“保险理赔之诉”的4原告追加为确认之诉的被告,请求法院确认4被告与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认私刻“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如何使“保险理赔之诉”发回重审案中止审理。在前述的1、2、3项工作全部顺利完成后,择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保险理赔之诉”的审理。

    四、案情进展

    80元智取464.18万元:2015年7月,肖X权暂以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唯一被告,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成功立案。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仅需交纳诉讼费80元,这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464.18万元的1/58023。同样的案由、同样的标的、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是在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同样的法制中国,其诉讼费成本咋就差别这么大呢?!80元巧妙挑落464.18万元,这其中问题不得不令人深X。但为了不与发回重审法院正面冲突,这“曲线救国”的办法委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

    追加被告和变更诉讼请求基本完成:“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立案后,原告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也就顺利得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准予。

    向发回重审法院申请中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审理:2015年9月18日,肖X权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中止审理“保险理赔之诉”的发回重审程序,待本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之诉裁判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五、另案提起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之诉的重要作用

    另案提起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之诉,主要有以重要作用:

    一是,彻底避免法院在“保险理赔之诉”的审理中,将保险合同是否有效、4原告是否与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私刻“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这3个诉求混沌于整个案件中,不作明确审理,从而削弱被告的抗辩力量。

    二是,将确认之诉的诉求单列并另案起诉,将使决定“保险理赔之诉”走向的关键问题得以具体、明确和更加凸显,任何人都无法将这些诉求混沌于“保险理赔之诉”的案件中做模棱的技术处理。也就是说,审理法院必须逐一对每个诉求予以审理并裁判。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上看,前述的这3个诉求均对“保险理赔之诉”的被告有利。

    三是,3个诉求呈“节节防守,互为犄角”之势,其中任何一个诉求成立,则可直接决定“保险理赔之诉”的胜败。堪为“保险理赔之诉”被告方的“撒手锏”。


  • 2015-04-1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反诉原告
  • 法院将原来缴纳诉讼费464万元的决定改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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