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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后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负主责,被告负次责,通过代理案件已减轻当事人在法定范围的赔偿数额。

  • 交通事故
  • (2022)云0822民初230号
交通事故
任肖雄律师 在线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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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代理观点分析:1、死者酒驾、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导致追尾被告驾驶的电动车进而发生事故,其过错行为具有自陷风险与加害行为的双重属性,该结果发生是其行为起到决定关键性作用导致的,被告对此无过错;2、被告借用的电机动车已由交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方式挂牌落户,合格且合法上路行驶;3、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未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上早班高峰期间,死者(宿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时,追尾被告驾驶在前行驶欲左转弯的超标电动车(借用,照明装置不合格)发生碰撞,死者与被告均受伤(被告伤情微伤),而死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死者饮酒驾驶机动车,前者左转时超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被告驾驶机动车道横过机动车道未推行,灯光部件不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双方组织调解,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350909.0011元给死者家属,但因双方对责任比例及数额产生较大争议,而未调解成功。

    2022年2月死者妻子、父母作为原告起诉,计算出的赔偿款共计XXX.00元(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且要求被告承担前述款项的30%即385890.00元。

    2022年3月,任律师介入案件进行代理后,经充分与被告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任律师的有效代理意见,查明判令被告承担总赔偿款项XXX.7元部分即8%的赔偿责任,向三原告共计支付83245.00元,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了保障。


  • 2022-03-29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8%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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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肖雄律师(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201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普洱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律所位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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